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对付贪官外逃的一把利器
  据新华社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近日,新华社记者就公约的若干重要问题专访了监察部负责人。
  记者:公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监察部负责人: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个机制。第一,预防机制。公约认为预防是有效遏止腐败的基础,并提出了若干措施。一是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制订和执行协调有效的反腐败政策,定期对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措施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效;二是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维持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公开、透明;三是简化行政程序,建立公众与国家机关的联系管道;四是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制定私营机构廉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利益冲突,形成良好的商业惯例;五是促进社会参与,开展反腐败的公共宣传活动,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六是打击洗钱活动,监控可疑账户,查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等。第二,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定罪,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二是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三是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第三,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第四,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这是本公约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第五,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此外,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当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便利公约的实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
  记者: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什么意义?
  监察部负责人:中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是由我们党和政府的性质、宗旨所决定的,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支持而积极、主动开展的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公约所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加入公约,对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促进作用。加入公约也将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腐败分子携巨款逃亡国(境)外后,由于各种原因,追逃工作非常艰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另外,公约还将为我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积极作用。如公约提出了打击私营机构腐败现象和国际商务中的贿赂行为,建立良好的商业惯例,允许将腐败视为撤销或废止合同、行政许可的依据,强化反洗钱和资金监控措施,承认腐败有受害人并允许其获得赔偿等。因此,公约不仅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将是一个促进,对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和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也将产生推动作用。
  批准该公约也可以使我国的对外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之一。去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今年在泰国曼谷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在巴西召开的第四届全球反腐败论坛,以及今年在我国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亚太地区反腐败会议等,都将公约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列为重要的议题。这次我国在世界大国中较早批准该公约,在国际上引起积极、良好的反应,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坚定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中国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有力支持。
  记者:看了公约文本之后,感觉公约对反洗钱的问题十分关注,作了很多规定,对于反洗钱工作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反洗钱对反腐败有什么作用?
  监察部负责人: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已取得了成效;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反洗钱法》。相信通过《反洗钱法》,一方面,能够将我们目前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做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另一方面,也能与公约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